一、招聘职位及管理方式
此次招录职位为辅警。被录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检察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用关系。
二、招聘对象、条件
1、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
2、年龄1981年10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体检项目标准。
3、思想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交通事故记录。
4、男性。
5、C1证以上,实际驾龄五年以上(含五年)。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审查、测试、体检、政审、公示和签订聘用合同等步骤实施。
(一)发布招聘公告
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审查
1、报名所需材料:凡符合报名条件者持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驾驶证、立功授奖等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报名,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和无交通事故记录证明由招聘单位统一至公安部门核查。
2、报名时间、地点、要求:
(1)报名时间:2016年10 月20 日至2016年10 月24 日(双休日除外)。
(2)报名地点: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政工科。
(3)报名时每人交考务费100元。
3、资格审查。由招聘领导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人员进入考试阶段。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始终,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后,取消资格。资格审查合格者,将回复电话通知本人到修水县人民检察院领取准考证,资格审查于2016年10 月26 日前完成。参加考试时,本人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指定地点考试,查验证件。
4、开考比例:按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开考,如报考人数不足,则按开考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数。
(三)测试内容及积分办法。
1、科目一(占50%)
2、科目三(占50%)
3、加分项目:①退役士兵在部队立功授奖的,立一等功加5分,二等功加3分,三等功加 2分;
②驾龄五年以上,每超过两周年(含两周年)加0.5分;③大专学历加0.5分,本科加1分。
考生总成绩为科目一的50%和科目三的50%及加分三项总和。
考试时间见准考证。
(四)体检和政审
依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到低排列名次,确定体检人员名单。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所需费用由应聘者个人自行承担,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一次。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政审对象,政审参照公务员录用政审标准实施,填写《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辅警政审表》,重点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如有因体检、政审不合格及其它原因出现的缺额,则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限递补一次。
(五)公示
由招聘领导小组从考试总成绩、体检、政审结果都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中,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六)聘用
经考试考核并公示后,符合聘用条件的,由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发基本工资),试用三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首聘期满合格者可以续聘。
四、聘用人员待遇
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适用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聘用人员标准。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政工科。
联系电话:0792-7055197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修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