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4月始,我市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实行工伤保险,并要求在2016年7月1日前全部参保到位。市本级和未经市人社局委托代办的县区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工伤认定由市人社行政部门认定;经市人社局委托代办的县区,其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工伤认定由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认定。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2016年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先行由参保人员所在的组织向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再由财政部门予以追加,以后我市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年度费用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我市正式出台公务员等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29 11:34:10信息来源:【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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